(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60%以上的,或者首位业主入住超过两年的,应当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下和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参与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建筑面积或产权单位的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推选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应当在小区内公示,并同时告知当地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需要指导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指导成立换届选举小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