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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宣布失效

常德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君文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单位院落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五条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民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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