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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审查本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
  4、负责组织品种资源保护和品种审定工作;
  5、负责组织种子质量标准制定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检、仲裁工作;
  6、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落实本局执法岗位责任。

  省植保植检局(省农药管理局)
  一、主要执法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植物检疫和受厅委托组织实施植物保护、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农药管理的技术指导、体系管理、执法监督;
  (三)负责管理全省农业生物灾害和植物疫情监测与预警及信息发布,监督农业生物灾害和植物疫情防控;
  (四)负责全省植物检疫工作,承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实施产地、调运和市场检疫及管理;
  (五)负责全省农药登记、质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农药违法案件查处,禁用农药查禁销毁和监管。
  (六)负责组织对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评价;负责组织对农作物新品种安全性、抗病性评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二)《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三)《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
  (四)《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国外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引进检疫和农药广告进行审批;
  (三)对省间、省内调运检疫及省间调运检疫授权;
  (四)负责车站、机场、港口、市场、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的植物检疫;
  (五)组织开展农药监督管理,查处农药违法案件;
  (六)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负责或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4、负责组织全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农药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5、负责查处植物检疫案件;
  6、对其他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落实本局执法岗位责任。

  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
  一、主要执法责任
  受厅委托组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耕地建设与管理、肥料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以及改良修复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及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
  (四)承担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低产田改良及土壤修复;
  (三)组织实施肥料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对肥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相关案件;
  (五) 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站长执法责任
  对本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站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负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低产田改良及土壤修复;
  4、审查肥料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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