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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三节 直属机构岗位责任


  省鄱阳湖渔政局
  一、主要执法责任
  组织实施渔船检验、鄱阳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渔船检验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三)负责全省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组织并实施鄱阳湖内的渔政管理、渔港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承担鄱阳湖外的渔政管理、渔港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三)《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五)《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渔业船舶检验,承担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内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等许可事项;
  (三)承担全省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查处相关案件;
  (四)组织实施鄱阳湖内渔政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鄱阳湖外渔政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查处相关案件;
  (五)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审查本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
  4、组织实施鄱阳湖内渔政执法、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承担鄱阳湖外渔政执法、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5、承担相关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落实本局执法责任。

  省种子管理局
  一、主要执法责任
  受厅委托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
  (三)审核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全省种子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考核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承担受委托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开展种子质量委托检验;
  (六)承办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工作,负责南繁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国务院、农业部制定的与《种子法》配套的法规、规章;
  (三)《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同一生态区邻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等许可事项;
  (三)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执法检查,调查相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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