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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六)《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内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等许可事项;
  (三)组织实施全省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渔政、渔港工作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对全省渔业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保护、增殖;
  (五)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审查本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
  4、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调查;
  5、负责落实本局执法责任。

  省畜牧兽医局(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一、主要执法责任
  组织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和受厅委托组织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牧草种子、种畜禽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种畜禽、草种、生鲜乳收购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并监督管理;
  (三)负责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兽药和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拟订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草原防火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五)《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六)《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九)《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十二)《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十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研制新兽药临床实验审批,兽药广告审批等许可事项;
  (三)对动物防疫监督、兽医、兽药、牧草种子、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开展行政执法,调查相关案件;
  (四)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审查本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
  4、负责畜牧、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牧草种子等执法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落实本局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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