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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江苏省扬州鹿业基地驯养繁殖许可证更名的批复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江苏省扬州鹿业基地驯养繁殖许可证更名的批复
(苏林办动[2003]2号)
扬州市农林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原“江苏省扬州鹿业基地”更名为“扬州市为民鹿业驯养繁殖场”的请示》(扬农[2002]176号)文悉,根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江苏省扬州鹿业基地驯养繁殖许可证更名为扬州市为民鹿业驯养繁殖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原驯养繁殖许可证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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