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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无锡市查桥野生动物养殖场等8家单位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无锡市查桥野生动物养殖场等8家单位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通知
(苏林办动[2003]3号)


各有关市林业(农林、林牧渔业)局: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无锡市查桥野生动物养殖场等8家单位(名单见附件)准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请各主管局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单位年审一次《驯养繁殖许可证》。年审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单位应提交上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证书和上年度驯养繁殖情况报告,属于生产经营的还必须提供经营利用情况报告。

  二、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在开展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活动之前,必须到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江苏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中所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报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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