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人造板检疫工作的通知
(苏林办业[2003]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2002年5月份,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对规范人造板检疫的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我局也以苏林函[2002]17号作了转发,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近期有些地方和单位多次反映关于人造板检疫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人造板检疫工作,维护林业部门形象,请各地再次组织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人造板检疫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运出疫情发生区的各种人造板的木质包装应实施严格检疫,对暂不实施检疫的人造板种类则不应超范围检疫。同时,请各地对文件精神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于3月15日前将总结报省森防站。今后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