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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林业[2003]1号)


各市林业(农林、林牧渔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野生动物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为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顺利开展。

  二、各地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4月15日前结束,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及《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表》(见附表)报省林业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03年5月1日起,各地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无证照或两证不全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三、自2003年5月1日起,在市场上销售的由山东张裕集团生产的“三鞭酒”、“三鞭丸”和海南椰岛集团总公司生产的“鹿龟酒”等没有“野生动物经营管理专用标识”的产品,由林业、工商部门按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产品予以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的其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提供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明,对无证经营的,按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产品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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