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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苏林业[2003]5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有效促进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02]170号)精神,并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于今年第二季度即将开展的全国森林公园建设及森林风景资源旅游开发抽查活动,请各市尽快组织对森林公园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已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完成和执行情况;

  二、违反特种用途林管理,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旅游开发中擅自征占用森林公园的林地,或采伐林木的情况;

  三、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因旅游开发使森林公园的珍贵野生植物、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原生森林植被遭到破坏的情况;

  四、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森林公园部分或全部林地旅游经营权被非法侵占,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属转让的,应附转让合同或相关文件);

  五、森林公园以国有森林风景资源为条件进行合作开发,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或将森林风景资源作为企业资本纳入市场流转和作为贷款担保或进行拍卖的情况(应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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