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进行麋鹿野生放养试验的批复
(苏林办动[2003]10号)
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你区《关于进行麋鹿野生放养试验的请示》(苏大麋[2003]第008号)收悉。根据原林业部“林护自字[1997]245号”和国家林业局“林护自字[2000]65号”有关麋鹿野生放养的规定,结合保护区建设总体目标及国家林业局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你区麋鹿野生放养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将部分麋鹿用于野生放养试验,总数量不超过18头。
二、在野生放养之前必须要精心组织,挑选健康体壮麋鹿;落实野生放养地点和保护区对海堤外1.5万亩土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认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政策宣传。
三、搞好麋鹿野生放养后的科研和观察,积累资料,为今后大规模野生放养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