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代建制”的重要意义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是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稳妥推进“代建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在武汉、襄樊、宜昌、荆门等4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对于促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成效明显。同时,“代建制”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和“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代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实施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的范围
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比重占50%以上(含50%)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代建制”的范围是:(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代建行为
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代建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代建资格的中介组织或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代建的中介组织必须是具有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设计资质之一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