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桥东水厂扩建工程有关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4〕11号)
为缓解市区桥东片的供水紧张状况,改善生活用水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建桥东水厂。现将该扩建工程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南自东兴北路46号到江兴街西侧;东自江兴街西侧经粮食仓库大门沿虎池二巷3幢西侧经水东街西侧至堤防通路;西自东兴北路46号沿造船厂东侧围墙及粮仓北墙延伸至江边,沿石篱至桥东水厂;北至桥东水厂南侧。
具体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及与土地、房屋产权有关的手续,房屋不得改建扩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三、拆迁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2004年5月15日前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到潮州市桥东水厂扩建工程筹建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没有房屋权属有效证件的,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全部外迁安置。拆迁补偿标准按《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补偿安置实行先搬迁、先补偿的原则。
五、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于2004年6月10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六、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七、拆迁工作由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实施。拆迁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拆迁补偿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工作,依法办妥有关拆迁手续。
八、上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
九、在拆迁过程中,湘桥区政府以及桥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