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通信设施保护的通告
(潮府〔2004〕7号)
为维护我市无线市话(小灵通)通信网络的设备安全和运行畅通,坚决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小灵通通信网络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公用通信设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依法建设的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其网络设施和通信安全受法律保护。
二、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经营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公用网络设施,其规划和建设应依法进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的公用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设施,不得故意妨碍其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对故意损毁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设施、危害公共通信安全的行为,所有公民均有权利制止并向当地公安或电信部门报告。
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都有责任配合、协助建设单位依法开展通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制止对小灵通通信网络设施干扰、阻挠、破坏的违法行为。
七、凡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干扰、阻挠小灵通公用设施正常建设施工的;
(二)破坏公用通信设施,影响危及公用通信设施的安全或通信畅通的;
(三)造谣惑众、无理取闹、煽动群众闹事的;
(四)故意损害、偷窃、抢夺小灵通公用通信设施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