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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高级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高级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4〕15号)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设潮州市高级中学新校区。现就建设工程有关征地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东至陈桥村道(绿榕路利生加油站东侧)往北连接莲云工业区道路,南至绿榕路北侧外缘(自利生加油站至规划中的电信路)垂直往北110米,西至规划中的电信路(含电信路规划用地),北至云里山北侧。

  具体征地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或抢种农作物。

  三、拆迁工作由潮州市高级中学负责;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带齐房屋权属有效凭证,到市高级中学新校区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没有房屋权属有效凭证的,不予补偿。

  五、拆迁补偿一律采用货币补偿的形式。拆迁补偿的标准按《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补偿实行先搬迁、先补偿的原则。

  六、被拆迁人应于2004年7月31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七、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补 偿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八、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由市城管办牵头负责;市开发区管委会、湘桥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九、上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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