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其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受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察,实事求是;
(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四)教育与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
(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