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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将用款计划和本息偿付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有关单位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授信额度的贷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决策科学、准确,管理制度完备,质量优良,效益充分的要求。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等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关系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建设和建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有关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政府确定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从事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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