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苏林业[2003]16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针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和驯养繁殖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搞好我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和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育。
二、依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因种源和其它需要购买野生动物的,其调进的野生动物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证明,从外省调入的亦必须具有合法的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并妥善保管好相应的野生动物运输凭证以备林业主管部门核查。
三、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和运输所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市级以上(含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运输手续,原则上只能向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因科研、展览、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售和运输野生动物的除外)。依法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合法经营,其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来源合法。
四、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申请出售利用所驯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表由我局统一印制(见附件2),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逐级审核并报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必须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动物繁育、经营状况的报表填报,每半年将驯养繁殖情况及经营利用情况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要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重视支持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促进我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