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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大丰市江苏人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马鹿血的批复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大丰市江苏人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马鹿血的批复
(苏林办业[2003]14号)
盐城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大丰市江苏人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马鹿血的报告》(盐林函[200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大丰市江苏人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马鹿血生产鹿血酒,请你局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并对其经营利用加强管理,该公司生产的鹿血酒在产品标识上应与大丰现有的麋鹿产品有区别,以免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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