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建立溧阳市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
(苏林业[2003]21号)
溧阳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建立“江苏省溧阳市瓦屋山森林公园”的请示》(溧政发[2003]89号)悉。经评估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溧阳市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总面积2.5万亩,四至范围如附图所示。
二、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由国有瓦屋山林场组织开发建设,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请抓紧委托具备相关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总体规划,报我局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森林公园建设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的原则,尤其要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形成森林公园的生态旅游特色。
五、森林公园建设资金应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在产权归森林公园所有的前提下,按《
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资金,联合开发,共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