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整理在工程实施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向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办理归档手续;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材料及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十九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林业重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确保工程与档案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由档案验收小组进行。档案验收小组应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省林业局可视工程情况,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在对有关工程进行档案验收时,档案验收小组应当依据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应体现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时,对于档案材料不能达到完整、准确、系统要求,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也不得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章 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依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工程建设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工程所涉及地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本地区各类型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结果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