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确定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待验收的林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设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要负责填写“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同时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林业局。
登记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要将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实施方案时,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或方案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情况分阶段归档。
第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总包单位汇总、归档;由项目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由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项目单位汇总、归档,或由项目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归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配以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归档时,各项目单位要将归档材料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部门,产生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