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关于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苏林技[2004]2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森林生态旅游需求的持续升温,全省各地申报的省级森林公园明显增多,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完善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制度,规范省级森林公园的申报、审批和建立程序,提高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批质量,现对省级森林公园申报及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建立
(一)有关申请文件一式3份。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以下单位拟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拟建立单位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再由县级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2、拟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部门单位拟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部门单位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文件内容。
明确拟建省级森林公园的申报、建设、管理单位以及名称、地点、规划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简要描述其景观资源特色,并附上所在位置范围图。
森林公园内林地权属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涉及集体、林农所属林地的,地方人们政府应成立统一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明确赋予其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就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有关权益等问题,与上述其它单位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三)其它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风光图片集、风光录像带或光盘均一式2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依照《省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写。风光图片集的照片大小为6寸,像纸冲印,不少于30张,内容应涵盖各类型森林景观、地形地貌、山石水体、人文景观、交通及外围情况,每张照片均需标注说明。风光录像带或光盘时长12分钟左右,对拟建范围内的景观资源进行动态的季相变化展示。
(四)上报材料必须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送至江苏省林业局。
二、材料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