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访接待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以及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上访人说明清楚;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上访人耐心解释,求得谅解。
六、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对群众来访、来电都应积极主动予以接待,第一个接触来访、来电的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事项,应尽快办理、答复,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帮助联系接待单位和接待人,直至该项接待任务处理完毕。
七、对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负责及时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转交信访材料时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信访转办单,转交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及时跟踪办理情况。
八、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交办的信访事项,没有期限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九、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公开或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十、各承办处室(单位)办结的信访事务,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公室备案。局监察室应当对各单位办理的信访事务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每月10、20日为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分别确定一名局领导值班。逢法定节假日提前或退后一天。凡值班日内的群众来访一律交由领导同志直接处理,办公室派员协助。
十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转的信访事务,应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处理。
十三、各处室(单位)在每年年底应对信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适时组织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