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松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的通知
(苏林业[2004]6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松材线虫病是我国特大毁灭性、传染性森林病害,也是国际重要检疫对象。该病破坏性极大,具有易传播、难防治、患病树木死亡快等特点。近年来,我省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多次从国外、省外调入(包括从省内调出)的松木包装材料中截获到松材线虫,已直接威胁着我国森林资源、生态与经济安全。为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随松木及其制作的包装材料(包括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垫木、固定支架等,下同)的调运而传播扩散,保护我省珍贵的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保障绿色江苏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从疫情发生区调入未经检疫的松木和仪器、设备等的松木包装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在与松材线虫病疫情省(区、市)(包括安徽、浙江、湖北、重庆、上海、广东、广西、湖南、贵州、江西)的供货单位签定贸易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不使用松木作包装材料。确需使用松木的,应通过当地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向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的森检机构提出检疫要求,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检疫擅自从疫情省(区、直辖市)调进松木包装材料。全省范围内凡是需要调出所在县域的松木,必须征得调入地县级森防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当地县级以上森防和林政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后,实行实名制调运。
二、对调入的松木及其包装材料实施复检。从松材线虫病疫情省(区、直辖市)调进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松木、货物到达当天,未拆箱、开包之前通知当地森检机构(各地森防检疫机构电话号码、负责人名单,见附件)。经当地森检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强化对包装材料使用原料的管理。省内电缆厂(包括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等)、木制包装厂以及需要木质托盘、支架、垫木的企业,在购置电缆盘等包装材料时,应对供货方提出明确要求,不使用松木作原料,而改用杨木、杉木、水杉、池杉、泡桐等杂木。对确需使用松木的企业(单位),可使用从国外进口,并经烘干灭虫处理后的落叶松、辐射松板材。严格禁止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生产电缆盘等包装材料,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人为扩散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