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正常来源金鵰处理意见的批复
(苏林办业[2004]11号)
淮安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赴北京测试、放飞金鵰的请示》(淮林[2004]41号)收悉,根据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8号)精神,并请示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动管处有关领导,现就金鵰有关处理意见批复如下:
1、非正常来源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私自处理。
2、获得非正常来源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照管,防止死亡并及时送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