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附件1: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籍贯 | | 政治面貌 | |
学历学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 健康状况 | |
家庭住址 | |
户口所在地址 |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奖惩情况 | |
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 | |
辞去公职理由及离职后去向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