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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含试用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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