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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深化森林公安派出所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深化森林公安派出所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林防办[2005]1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去年以来,我省基层森林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开展了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巩固前一阶段的成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了《关于深化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林公治[2005]30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对专项清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基层派出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执法为民思想、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安员队伍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对其中存在认识不到位、行动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等问题的派出所要从思想上寻找根源,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二、排查问题,改进工作。随着专项清理工作的深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各所要认真总结,分析不足,做到“边清理边检查,边改进边推动”。并结合当前“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整改行动,研究基层派出所的执法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清理治安员队伍与规范执法统一起来,积极探索有效途径。一方面要积极为治安员寻找出路,为治安员队伍平稳转型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挖掘自身潜力,确保警力下沉,从而保障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把握原则,区别对待。基层派出所必须坚持“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坚决完成三年分流完毕的任务。在专项清理行动中,要将由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社区、林区、林场组建的其他协管、辅助力量与清理对象严格区分开来,对未列入清理范围的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力量要加强指导,规范使用。强化对过渡期留用治安员的管理,要在职责、服装、岗位等方面明确他们与森林公安民警的区别。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参与以森林公安派出所名义执法的非警务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佩带警用标志,不得使用警械、武器,不得参与治安、刑事案件执法工作;在不以森林公安为主开展试点工作的机构中参与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民警,以及不在森林公安派出所从事警务活动的民警,要严禁其穿着警服、佩带警用标志,使用警官证及警械、武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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