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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防火办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市级森林火灾报告有关规定》、《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件2:
江苏省市级森林火灾报告有关规定

  一、各市防火办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报告、统计工作。
  二、在3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以当地气象部门预报为准)和森林防火紧要期(元旦、春节、正月十五、清明等),各市必须将当日森林火情在17时之前(包括未发生火情的)电告省防火办。
  三、各市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了解清楚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扑救情况、火情动态,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
  四、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各市应及时向省防火办书面报告:
  ⑴ 延续3小时尚未扑灭或下午4时后发生的森林火灾;
  ⑵ 较大(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重大、特大的森林火灾;
  ⑶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⑷ 危及邻省或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⑸ 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⑹ 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⑺ 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各市在向省防火办报告火灾后,要跟踪掌握火情动态、天气情况、林分状况及扑救组织情况,与省防火办及时沟通。发生第四条中的7种森林火灾,每半小时向省防火办报告一次,直至火灾完全扑灭。
  六、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及时组织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受害情况、物资消耗和其它损失、人员伤亡以及扑救情况,并按照一火一报的要求从速上报(报表附后)。
  七、防火期内于翌月2日前上报上月森林火灾月报表(无火灾也要报),非防火期发生的森林火灾,也必须按规定上报。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森林火灾年报表。
  八、按时报送上级要求的其它材料。

  森林火情报告单
  填报单位:            编号:  (05)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生地点

 

现场指挥

 

过火面积

 

受害面积

 

扑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起火原因

 

林分状况

 

损失情况

 

查处情况

 

扑救人员数

 

出动车辆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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