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江苏省市级森林火灾报告有关规定
一、各市防火办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报告、统计工作。
二、在3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以当地气象部门预报为准)和森林防火紧要期(元旦、春节、正月十五、清明等),各市必须将当日森林火情在17时之前(包括未发生火情的)电告省防火办。
三、各市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了解清楚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扑救情况、火情动态,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
四、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各市应及时向省防火办书面报告:
⑴ 延续3小时尚未扑灭或下午4时后发生的森林火灾;
⑵ 较大(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重大、特大的森林火灾;
⑶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⑷ 危及邻省或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⑸ 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⑹ 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⑺ 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各市在向省防火办报告火灾后,要跟踪掌握火情动态、天气情况、林分状况及扑救组织情况,与省防火办及时沟通。发生第四条中的7种森林火灾,每半小时向省防火办报告一次,直至火灾完全扑灭。
六、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及时组织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受害情况、物资消耗和其它损失、人员伤亡以及扑救情况,并按照一火一报的要求从速上报(报表附后)。
七、防火期内于翌月2日前上报上月森林火灾月报表(无火灾也要报),非防火期发生的森林火灾,也必须按规定上报。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森林火灾年报表。
八、按时报送上级要求的其它材料。
森林火情报告单
填报单位: 编号:
(05)
号
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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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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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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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火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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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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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灭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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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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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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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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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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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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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车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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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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