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苏林办发[2005]19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
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苏府法[2005]56号)要求,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完善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附表一)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附表二),每半年统计一次。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本行政区域林业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8月24日前和翌年2月18日前报送我局。
三、按期报送林业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将作为评选国家和省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产生林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