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通知
(苏林办发[2005]20号)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印发给各处室(单位),望认真组织学习。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做好我局的信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意见和建议,也重视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新
《条例》要求更高、更具体,操作性很强,责任追究更明确。机关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认真做好林业信访工作,是我局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为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
《条例》的规定做好信访工作。
二、抓好
《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各处室(单位)要加强
《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按照
《条例》规定和程序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观念和能力。对信访人依照本
《条例》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拆请求,要依法、及时、合理地予以处理、解决,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因推诿塞责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
《条例》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构建统一领导、处室(单位)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