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察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改委、经委、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具体措施
(一)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等“十八小”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
(二)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保问题逐一进行清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重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采取有力措施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设法解决。
(三)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的要通报表彰,对问题严重、查处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各地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