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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

  (二)纠正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凡是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对其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现场执法力度。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处罚。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检查和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环保“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对再次出现“十八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七)检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对企业擅自停运和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偷排污染物以及不按规定排污申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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