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报省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汽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报省核准;其余加油、加汽站项目由市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家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家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核准。
(二)公路
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其他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二级以上或跨市(州)公路,报省核准。
其他公路中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项目报国家核准。洞庭湖区行蓄洪区及跨沅、澧二水(通航段)的项目报省核准。其他项目中跨县(市、区)和国、省道的独立公路桥梁由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家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家核准。千吨级以上港口码头报省核准。300(含)-1000(不含)吨级港口码头由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国家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报国家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报国家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家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报省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