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定期统计汇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常德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见相关管理办法。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仅对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报国家核准”或“报省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重要的报告市政府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目录规定“由市核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市、区)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省核准。
水库:跨省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家核准。小型水库项目报省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核准。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建设范围跨省的项目或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总装机容量1(含)-25(不含)万千瓦的项目报省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含)-1万(不含)千瓦及单机容量2000千瓦(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家核准。
火电站:报国家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核准。
核电站:报国家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家核准。110(含)-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省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