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评选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明电[2005]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将于今年12月召开全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全市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30个,名额分配方案附后。
二、评选要求
(一)评选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特别注重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决支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全面进步的优秀分子;突出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侧重基层和第一线的代表,既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又要有汉族代表,妇女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二)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参与评选。
(三)各地在审批上报模范个人时,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各地务必按要求做好表彰对象的推荐、审查、模范事迹材料整理工作。请各区县(市)将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材料(约1500字)打印在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登记表上,经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盖章后,于12月18日前将登记表一式5份和事迹材料(约4000)字一式三份报市民宗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