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3]1号)
为加强城区渣土运输管理,消除渣土运输对环境的污染,确保市容整洁干净,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城区内的各类渣土,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沙、卵石、灰浆等建筑材料及散煤、煤渣等散体物料,一律实行专业化运输。
二、渣土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通过渣土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交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三、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统一车身颜色,无密闭装置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从事渣土运输的,应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取得有关证件。
四、需要运出、运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市渣土管理部门批准,与渣土运输企业依法订立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