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3]2号)
为加强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影响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二、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违者,罚款1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三、严禁乱贴乱画。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四、严禁乱吊乱挂、乱堆乱码。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五、严禁乱搭乱建。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发放广告传单。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七、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元。
八、严禁出店经营。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九、严禁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严禁占道擦鞋修鞋。违者,罚款1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元。
十一、严禁占道修车洗车。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十二、严禁占道加工作业。 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三、严禁擅自占道举办庆典、促销和展览。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