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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网吧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宣布失效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网吧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3]6号)


  为进一步加强网吧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城区经营的网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电脑30台以上,经营场所面积达到60平方米;区域位置合理,距中小学距离在200米以外,并不得在单位院内、居民宿舍区、住宅楼内开办和经营;有良好的卫生和通风条件,坚持每天消毒。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法经营的“黑市”网吧,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场所,扣押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二、经营者必须对进入网吧上网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严禁接纳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网吧营业时间限定在每日8时至24时之间,严禁超时经营,由市电信部门进行实时监控,文化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经营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市人民政府每次奖励举报人现金200元。举报电话:7227083(市文化稽查支队)、7256110(市优化办)、7268592(市工商局)、110(市公安局)、7256817(市长值班室)。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经营者,由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予以查处。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的,不再处以罚款,查实违规1次,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查实违规2次,吊销经营证照。

  五、对网吧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部门违反本通告规定,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业主进行经营、办理证照的,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落实,或者发现违规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查处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一经发现,追查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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