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宣布失效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市场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3]7号)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防止非法无线电干扰,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含移动电话、对讲机、小灵通、无绳电话及其它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核准,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凡目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维修许可证的,必须在本通告之日起30天内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补办有关手续。
二、凡在本市销售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其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和核准代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有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发射特性检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制措施,并按无线电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