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宣布失效常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从2003年4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君文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防止疫情在我市发生和扩散,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广泛动员群众,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疫情传入我市,控制疫情在我市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制定防治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市政府指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市级定点救治医院,各区、县(市)也要明确定点救治医院。
三、市境内所有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及机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防治工作。要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观室,在公安人员配合下,由医疗卫生人员对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地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逐一检查,对疑似病人强制留验。
四、从即日起,市、县两级停止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邀请外地组团来常参观考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宾馆、旅社和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实行来客报告制度,凡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地区的人员都要登记上报,并组织在当地进行疫情检查。
五、各级各单位在疫情未解除前一般不组织大规模集会和群众性活动。必须举行的,要分别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六、所有医院不准拒收病人和疑似病人,都要设立发热病诊室,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的救治病房,成立救治专家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医疗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各级政府要帮助定点医院配置必需的防护、救治和运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