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第七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需先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在市政务中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或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建设单位所交异地绿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