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常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君文
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
常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第五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