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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推行免疫标识制度是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措施。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协助乡镇政府组织动物防疫员对动物实行免疫接种,加挂免疫耳标,出具免疫证明、进行免疫登记、建立免疫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销售无耳标或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坚决打击未经免疫的动物加挂免疫耳标或倒卖、伪造免疫耳标,在交易市场、屠宰场临时加挂耳标的不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地要加大动物免疫疫苗、消毒药品储备等疫病防制经费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稳定的投入机制,不断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按照国务院〔2001〕14号、省农财两厅湘财农〔2001〕5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将地方应配套的疫苗经费、扑杀补助经费及防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检疫、检测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湘价消〔2002〕3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检疫员收取;动物免疫耳标工本费按农业部13号令规定标准、其它动物防疫收费按湘价费字(1994)8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有动物检疫防疫收费必须使用财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进入同级财政预算外防疫资金专户,实行据实征收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实行“防、检、监”三位一体,做到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属于财政预算保证的对象,其经费应当由财政负担,不得随意“脱钩”或“断奶”。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乡镇动物防疫人员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骨干力量。各地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队伍的建设,由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内乡镇畜牧兽医站专职动物防疫人员的工资应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继续深化基层防疫体制改革,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防治分离、免检分管。动物免疫按照区域大小和养殖规模的实际需要配置专职动物防疫员,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动物检疫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或聘用具备检疫员资格的人员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统一执法;动物诊疗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发证,允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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