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是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畜牧水产局(站)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动物防疫双轨责任制,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任期目标的考核范围,将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分解量化,逐级逐项落实。政府督查室、“放心办”、“防五办”、“养殖办”要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督查,并及时通报,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单位,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分工合作,通力配合。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防制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做好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免疫接种的实施、检疫及消毒、病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执行;财政部门要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司法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各级屠管办要加强屠工的管理,配合搞好畜禽检疫工作。各规模养殖场(户)、种畜禽场、奶牛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牲畜定点屠宰场,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户、承运户、屠工、商贩等,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不配合、不支持动物防疫工作,造成重大疫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