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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常政发[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2年基础上提高20元。做到应保尽保。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鼎城区、桃源县、西洞庭管理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3元提高到163元;西湖管理区由140元提高到160元;临澧县、澧县、石门县、安乡县、汉寿县、津市市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市城区的武陵区、德山开发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由160元提高到180元,其中:散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救济对象和享受民政“双定”救济的对象提高到200元,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救济对象提高到220元,市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救济对象提高到240元。

  二、提标对象。此次提标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包含已享受的居民和提标后符合低保政策将要享受的居民),申报和办理工作以户口属地原则进行。

  三、提标资金来源。除由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部分,由各区县(市)低保中心与市低保中心衔接后落实;应由本级财政配套部分,由各区县(市)低保中心测算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城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配套部分仍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社会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我市开展的又一次大范围的社会救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此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低保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以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救助体系。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常政发〔2002〕16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严格把关,把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社区居委会要搞好调查,做到责任清、底子明,严格按政策办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送到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城市困难群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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