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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失效]


  五、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用地规划时,要按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一定的土地利用指标,专门用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建设用地。新建、扩建民办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它用途。对投资兴办民办学校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同级政府国土部门要协助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六、支持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民办学校可以跨地区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要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安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对要求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要在考生档案和学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对公办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学习的,要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对民办学校主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八、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可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流动。支持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引进和招聘教职工。 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表彰奖励、教学科研、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有关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教师选聘、培训、奖励、教研、保险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凡具备教师资格、并与民办学校签有1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

  九、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热情服务,加强监管。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收取费用、推介学生、文凭发放等方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办学许可证》,出让办学资格。对各类违法办学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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