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宣布失效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常政发[2003]8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和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文化、技能培训等在类别、层次和投入体制上完全放开。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兴办适量民办学校。到2007年,学前教育基本实行民办,高中阶段学生在民办教育机构就读的比例达到50%左右,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推动公办学校改制。各级政府在确保义务阶段教育基础上,今后原则上不投资新办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对现有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可采取变更产权、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个人领办等多种形式,逐步实行改制。对改制学校政府投入三年不变。原有公办教师保持身份不变,由改制学校进行自主聘用,其中受聘人员由改制学校发放工资,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落聘人员按照公办学校落聘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多渠道筹措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融资加快发展。民办学校可以以股份形式筹措办学资金,可以接纳社会捐赠和赞助,可以以直接投资形成的校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也可以实行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民办学校的校办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与公办学校校办企业同等待遇。
四、对民办学校给予奖励和资助。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办学单位和个人。对受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比照当地同阶段义务教育年生均公用教育经费标准予以补助。对引资办学有功人员,按资金到位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在同级教育附加费中列支。对于新建学校,以个人名义捐资500万元以上助学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办学的,拥有学校冠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