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填发的各种文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检查、巡查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整改记录;重点人员及帮教工作情况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培训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记录;信访工作记录;普法工作记录;安全文明家庭档案;巡逻工作记录;创安活动记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单位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件记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履责情况:主要是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综治维稳政绩档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和管理对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与辖区内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对辖区内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逾期不报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予以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推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连续4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
(二)预防和制止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一中心五网络”建设中,成绩显著,创造先进经验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特大案件的;
(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其它重大贡献的。